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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一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王永军与保定市天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军,保定市天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643号原告王永军,男,住址吉林省梅河口市。委托代理人周立仁,系江源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江梅,系江源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志愿者。被告保定市天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法定代表人何增水,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单维义,系公司法律顾问。原告王永军诉被告保定市天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属于原告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永军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杨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胡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