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开民初字第0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开民初字第0735号原告宋某,女,29岁。委托代理人苏文香,滨海县滨海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李某,男,31岁。原告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主审法官徐新枝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诉称:2008年4月24日,原、被告自愿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8月16日生女孩,取名李某某。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日渐淡化。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准: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婚生女孩李某某随被告生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辩称:不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 判 员 徐新枝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赵凡淇书 记 员 董亚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