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蒙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卢凤媛与姚金强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凤媛,姚金强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369号原告卢凤媛,农民。监护人卢成林,农民。委托代理人林崇征,蒙山县新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金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凤媛与被告姚金强扶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卢凤媛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卢凤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没有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凤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卢凤媛负担。审判员  王其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陆寿林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蒙民初字第369号原告:卢凤媛,女,1971年6月2日生,壮族,现住蒙山县新圩镇新村村四组。被告:姚金强,男,1966年7月12日生,汉族,现住蒙山县湄江街北路19号。法定代表人:XXX。卢凤媛诉姚金强关于抚养纠纷一案,原告卢凤媛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凤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XXXX元,由原告卢凤媛负担。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陆寿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