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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民初字第3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衍鹏诉被告宋明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衍鹏,宋明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3230号原告张衍鹏。男,汉族,居民。被告宋明全,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衍鹏与被告宋明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衍鹏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相关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衍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宋明全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V87**的奇瑞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祥开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增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