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初字第05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唐道永与唐明秀、唐明玉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道永,唐明秀,唐明玉,唐明旭,唐明中,唐明平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5582号原告唐道永,女,1988年7月25日生,住重庆市铜梁区。法定代理人沈正木,男,1975年1月15日生,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唐明秀,女,1956年3月24日生,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唐明玉,女,1960年5月7日生,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唐明旭,女,1963年1月17日生,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唐明中,女,1968年5月14日生,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唐明平,女,1972年7月2日生,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道永与被告唐明秀、唐明玉、唐明旭、唐明中、唐明平遗产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唐道永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唐道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道永撤回本诉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己减半收取),由唐道永负担。审判员 田宏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龙 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