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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民诉前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胡福新与王乐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福新,王乐玉,沈阳美日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民诉前保字第14号申请人:胡福新,男。被申请人:王乐玉(车辆驾驶人),自然情况不详。被申请人:沈阳美日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人胡福新与被申请人王乐玉、沈阳美日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乐玉驾驶的沈阳美日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辽A*****中华牌小型轿车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王乐玉驾驶的沈阳美日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辽A*****中华牌小型轿车一辆。扣押期间不得转移、抵押、毁损、变卖。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附:协助执行通知书一份。审 判 长  慕立伟代理审判员  王玉杰人民陪审员  陈艳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宋京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