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孤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国网吉林梨树县供电有限公司与于宝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吉林梨树县供电有限公司,于宝申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梨孤民初字第242号原告国网吉林梨树县供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郐宏伟,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敏,吉林奇谋律师事务所律师(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于宝申(曾用名:于保深),男,195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梨树县小宽镇。原告国网吉林梨树县供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宝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海鑫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于宝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2年按国家政策规定,原告方将产权为梨树县小宽供销合作社的S7-50KVA变压器及供电网络进行改造,并对该台区进行了资产上划,即产权归属原告方(国有资产)所有。2008年5月,原告方曾与梨树县小宽供销社的法定代表人于宝申签订了一份《梨树县小宽供销社50KVA配电变电器产权协议书》,约定将撤旧的S7-50KVA变压器由小宽供销社收回。2014年末被告突然找到原告方,声称本案争议的供电网络原来是梨树县小宽供销社的,后来通过拍卖、转卖等方式,现被告已经是该供电网络的实际产权人,要求原告方立即停止侵权,否则要掐断该供电网络的电线,停止供电运行。但事实上供电网络所用的电杆、电线等电力设施均为2002年国家投资更换,日后的网络维护由原告方实施,该网络上居民客户享受国家电价政策(如系个人或集体产权的,电价要比此标准高),另外该网络资产在原告单位固定资产账中已明确列出。为了保证该网络和其他用户供电安全,也为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所以根据物权法等相关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梨树县小宽市场居民台区供电网络权属系原告方所有。被告于宝申辩称,被告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不言而明,1,原告在诉状中称2002年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将产权为小宽供销社的S7-50KVA变压器及供电网络进行了改造,并对该台区进行了产权上划,被告想问原告关于该产权上划适用的是国家的哪条政策与规定,和被告之间有哪些手续,关于产权的变更国家是有规定的,能是原告说把本是被告所有的产权无凭无据的说征收就征收了吗?请问原告你们上划时付给被告多少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笫四章笫四十二条规定,征收单位或个人的不动产要取得被征方自愿同意,还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方的合法权益。原告不仅没有法律依据,同时也没有任何凭证,就硬把小宽供销所有权属的变台及整体台区和供电网络说成是自己的,故此被告在2008年为明确该台区及供电网络的权属和原告方共同已做出了产权明确详细协议书,这足以确认产权无疑就是被告的,原本也就是被告的,无可争议,当然被告也理解原告现任的领导一班人,他们可能对过去情况不太了解。2,原告称2014年末被告突然找到原告提到网络权属,被告可以郑重的说原告这句话是不成立的,也可以说完全脱离了现实,从实际上说,原被告双方这些年来都在履行2008年5日29日双方签订的产权协议的内容与条款,并不是什么突然,因为整体台区和网络每年在不定期都会发生增加用户和变动引流及电杆移位等的业务。当这些业务产生时客户都是由我同意方能操作,乃至有关在实施过程应预料的责任原告所属的小宽供电所都得让我承担。例如2010年老市场道东改建时有三极杆需整改,当时是我同意后把三极杆移走,然后开发者通过小宽所的工作人员协商给了我相应的补偿,还有象日常在该台区增用等等决定权都是被告,被告的设施允许原告一直使用这些年可以说够宽宏了,但在管理上对原告也很不便,所以今天被告向原告提出终止原告使用,与其说突然就不如说是必然了。3,原告在诉状中说被告要求原告停止侵权,被告从没说过也没认为原告用我的网络是侵权,因为在2008年双方在做产权协议书时被告同意原告暂时可把被告的供电网络暂借给原告先用,我是于2014年7月就通知原告的小宽所要他们做好提前的供电保障准备,在你们准备好时把我的线路还我,与此小宽所通过上报原告请示后给被告答复是和我商量能不能不往回要,同意给我一些配电物资,如导线等,然后原告说给钱我们不好走账等,我当时的答复是不行,后来我又追问原告若干次,至今没给我一个正确的答复不算,而且当下给我诉讼到法庭,当然我很高兴因为知道法律是公证的,法官是公正的!4,原告称供电网所用的杆和线及设施均为2002年原告所更换的,请问原告你们没有和被告协商,就把权属我们的供电网络及杆线等配电设施都被原告拿走归己所有,为什么要把权属被告的设施你们自行给换来换去你们已经违法了,所以被告将请求法官能依﹤物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允原告因侵权其给被告所造成损失给予相应的赔偿。5,原告又称网络维护由原告实施,维护当然是原告因为现在你们正在使用,但维修时产生的费用都是被告的,换言之原告根本就没维修过,在此期间换的几条线电览及地埋线都是被告花钱更换的,否则原告你们能拿出你们的报条子凭证吗?退而言之原被告之间早在2008年有该产权协议书为证,那才是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我们用不着说些题外话,我希望原告能以事实说话,深入调查,而对你们上届领导及班子在2008年所出的产权协议应予以采信及履行法律责任。综上所述,本案所争议的焦点事实清楚,产权所属就是被告所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合同法﹥和相关法律之规定,望法官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判允被告以下请求,1,要求原告由今天开始一个月内一定要切断在被告网络上的电源,否则出现一切后果由原告负全责。3,本案的诉讼费及因此而给被告造成的一切费用由原告全部承担。被告保留对其提起反诉的权力,被告人特具上述意见,请求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决驳回其原告的诉讼请求,产权归被告所有,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经审理查明:2002年按国家政策规定,原告将产权原为梨树县小宽供销合作社的S7-50KVA变压器及供电网络进行改造,并对该台区进行了资产上划,产权归属原告所有。2008年5月29日,原告与梨树县小宽供销社的法定代表人于宝申签订了一份《梨树县小宽供销社50KVA配电变电器产权协议书》,内容为:“甲方梨树县农电有限公司,乙方梨树县小宽供销社,小宽供销社原S7-50KVA变压器负责32户居民和供销社供电任务,2002年,按国家政策,甲方对该台区进行资产上划并改造,现因乙方生产需要,收回变压器及供电网络,经双方协商协议,一、甲方同意乙方的要求,将上划的原变压器返还给供销社(S7-50KVA),资产归供销社所有,原变压器的低压计量装置和线路的产权同时也属供销社所有。二、改造后现运行的配电变压器甲方收回(S9-50KVA).三、设备维护和管理责任按《电力法》和有关制度执行,涉及甲乙双方共同的设备由双方负责维护”。2009年10月19日,梨树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对包括争议的变台、S7-50KVA变压器及变压的低压计量装置和供销社家属街所有供电线路网络在内的小宽供销社整体资产进行拍卖,李伟通过竞价买受,2009年11月25日进行了资产交接。2010年4月15日,李伟与被告签订资产买卖协议,李伟将竞买小宽供销社的全部资产转卖给被告。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被告于2008年5月29日与梨树县小宽供销社签订了《梨树县小宽供销社50KVA配电变电器产权协议书》,已明确原小宽供销社供电网络产权归小宽供销社所有,并约定了设备维护和管理责任。被告通过买卖协议,已实际取得了原小宽供销社供电网络的产权。现原告仅以供电网络所用的电杆、电线等电力设施均为2002年国家投资更换,日后的网络维护由原告方实施,该网络上居民客户享受国家电价政策,该网络资产在原告单位固定资产账中已明确列出等理由,请求确认梨树县小宽市场居民台区供电网络权属归原告所有,并未提交充分可靠的证据加以证明,其主张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国网吉林梨树县供电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退回原告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海鑫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英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