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执异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许昌棉麻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许昌市天润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昌县金龙纺织有限公司,许昌棉麻实业有限公司,许昌市天润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许执异字第7号异议人(案外人)许昌县金龙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县小召乡毛里村。法定代表人冯金亭。申请执行人许昌棉麻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关周,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许昌市天润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国杰。许昌棉麻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许昌市天润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许昌县金龙纺织有限公司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许昌县金龙纺织有限公司异议称,被执行人许昌市天润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40亩土地上2000余棵树木及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属物的所有权归异议人所有,应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本院经审查查明,许昌棉麻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许昌市天润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对许昌市天润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围墙、厂房、机器设备、树木等进行查封。异议人许昌县金龙纺织有限公司提供的厂房租赁合同及相关证言从形式上证实,许昌市天润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整体资产中,厂区40亩地上的树木和其中位于许昌县小召乡许开公路1公里处的厂房12间,瓦房18间,仓库1间(占地面积为8亩)所有权属异议人所有。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从形式上证实,案外人许昌县金龙纺织有限公司对许昌市天润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厂区40亩地上的树木和其中位于许昌县小召乡许开公路1公里处的厂房12间,瓦房18间,仓库1间(面积为8亩)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部分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许昌市天润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厂区40亩地上的树木和和其中位于许昌县小召乡许开公路1公里处的厂房12间、瓦房18间、仓库1间(占地面积为8亩)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案外人、当事人认为原裁判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裁判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苏 哲审判员 王立珂审判员 吴遂殿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介苏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