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辉发城信用社与杨春借款合同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辉发城信用社,杨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辉发城信用社。被执行人:杨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辉发城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杨春借款合同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春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辉发城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杨春借款合同一案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云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兆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