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民一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熊兰英与陈天皓、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兰英,陈天皓,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民一初字第209号原告熊兰英,女,193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委托代理人戴建龙、傅诚波,景德镇市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天皓,男。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景德镇市人,住江西省。委托代理人郑立群,江西帖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瓷都大道***号。负责人欧阳道群,系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674974370。委托代理人何晓园,系该公司员工。案由:健康权纠纷。原告熊兰英诉被告陈天皓、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熊兰英经再三考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兰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兰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兰英承担。审 判 长 王齐方人民陪审员 付有松人民陪审员 向 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袁慧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