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孙丕裙与王建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丕群,王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279号申请执行人孙丕群,男,1963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王建军,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申请执行人孙丕裙与被执行人王建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4662.6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博兴县人民法院(2014)博民初字第644号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文忠审判员 郝同友审判员 孙兆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曹文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