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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县支行与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县支行,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133号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薛某某,系该行行长。住所地大荔县城关镇洛滨大道。委托代理人雷某,男,198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城关镇。被执行人惠某某,男,196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尧头镇。本院在执行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县支行与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大证执字第13号执行证书中,执行标的为36986元,执行费为455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惠某某的银行存款37441元予以划拨,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县支行已经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大证执字第13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翟立龙审 判 员  王进军助理审判员  刘相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本永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