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4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李旭升与李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旭升,李喜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4488号原告:李旭升。委托代理人:李峰,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涛,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喜梅。本院受理原告李旭升诉被告李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喜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旭升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喜梅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旭升撤回对被告李喜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59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679.5元。审 判 长 雷翕萍人民陪审员 杨铜川人民陪审员 李 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丁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