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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4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李旭升与李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旭升,李喜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4488号原告:李旭升。委托代理人:李峰,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涛,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喜梅。本院受理原告李旭升诉被告李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喜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旭升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喜梅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旭升撤回对被告李喜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59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679.5元。审 判 长  雷翕萍人民陪审员  杨铜川人民陪审员  李 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丁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