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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礼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XX与艾青云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郭动各,赵留才,艾青云,赵小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3号原告马某某,男。法定代理人岳小琴(系原告马某某母亲),女。委托代理人杨一飞,天水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动各,男。委托代理人潘世杰,礼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告赵留才,男。被告艾青云,男。被告赵小英,女。委托代理人蒲小皓,陇南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郭动各、赵留才、艾青云、赵小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法定代理人岳小琴以与被告郭动各、赵留才、赵小英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提出撤回对被告艾青云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法定代理人与被告郭动各、赵留才、赵小英已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纠纷已化解,其在诉讼期间提出对被告艾青云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对被告艾青云的起诉。审 判 长 杨 艳代理审判员 剡 欣人民陪审员 王东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杨满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