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周雷诉陈凤良、陈凤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雷,陈凤良,陈凤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615号原告周雷。被告陈凤良。被告陈凤勇,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雷诉被告陈凤良、陈凤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475元,已交47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徐冬颖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曲艳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