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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周雷诉陈凤良、陈凤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雷,陈凤良,陈凤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615号原告周雷。被告陈凤良。被告陈凤勇,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雷诉被告陈凤良、陈凤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475元,已交47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徐冬颖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曲艳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