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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5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杨恒军与王学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恒军,王学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5732号原告:杨恒军,男。被告:王学洪,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恒军与被告王学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恒军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学洪在安徽龙汇置业有限公司及福州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XXXXX元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人李玉华所有的奥迪牌轿车一辆(鲁Q×××××)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恒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王学洪在安徽龙汇置业有限公司及福州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XXXXX元予以冻结(该款停止向被告王学洪支付)。二、对担保人李玉华所有的奥迪牌轿车一辆(鲁Q×××××)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以转让、变卖、抵押、赠与等方式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全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征翔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