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201号原告李某。被告孙某。原告李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樊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任保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