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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0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乔建平与被告王友士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0808号原告乔××。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乔××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乔××负担。审 判 长  陈新科审 判 员  王世专人民陪审员  石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郭建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