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初字第00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乔建平与被告王友士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0808号原告乔××。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乔××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乔××负担。审 判 长 陈新科审 判 员 王世专人民陪审员 石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郭建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