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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6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龙与西安添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6697号原告:张龙。委托代理人:王霞,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添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一路西段18号A座4层467号。法定代表人:王成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龙与被告西安添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龙于2015年8月3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39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769.5元。审判员 何 燕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打印扈艳红校对王小波年月日送达书记员 王小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