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柯商初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金忠英与汪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忠英,汪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723号原告:金忠英。委托代理人:朱魁贞。被告:汪新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忠英诉被告汪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汪新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忠英撤回对被告汪新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 园审 判 员  黄茂树人民陪审员  包幼青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沈 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