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商初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金忠英与汪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忠英,汪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723号原告:金忠英。委托代理人:朱魁贞。被告:汪新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忠英诉被告汪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汪新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忠英撤回对被告汪新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 园审 判 员 黄茂树人民陪审员 包幼青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沈 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