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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商)申字第03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桂英合伙协议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桂英,黄国俊,黄春录,齐国宪,郭会良,赵玉平,韩怀彦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商)申字第032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桂英,女,汉族,1960年8月1日出生,无业。委托代理人:郎魁元,北京市佳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郎子君,北京市佳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国俊,男,汉族,1941年11月10日出生,居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春录,男,汉族,1947年9月20日出生,居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齐国宪,男,汉族,1946年12月2日出生,北京国旺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会良,男,汉族,1965年7月2日出生,居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玉平,男,汉族,1959年1月1日出生,居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韩怀彦,男,汉族,1953年2月16日出生,居民。六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张秀栋,北京市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六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王晓楠,北京市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李桂英因与被申请人黄国俊、黄春录、齐国宪、郭会良、赵玉平、韩怀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桂英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一是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了《组建合作公司协议》,并已经按照协议的约定实际履行。二是申请人李桂英已经依据《组建合作公司协议》的约定履行了300万元的出资义务。三是申请人申请再审时提供新的证据,足以证明其诉讼主张依法成立。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李桂英现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因此再审申请人李桂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桂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伟红审判员  高金兰审判员  史利晖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葛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