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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3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连艳群与庄丽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3216号原告连艳群,女,199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庄丽斌,女,1984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连艳群与被告庄丽斌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艳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五十元,由原告连艳群负担。代理审判员王国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王若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