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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商初字第1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汇民粮棉油专业合作社与张朋坤、钱尊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汇民粮棉油专业合作社,张朋坤,钱尊凤,钱书勤,张朋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1455号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汇民粮棉油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郭海广,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丁锋。被告:张朋坤,农民。被告:钱尊凤,农民。被告:钱书勤,农民。被告:张朋银,农民。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聊城农商银行)与被告张朋坤、钱尊凤、钱书勤、张朋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朋坤、钱尊凤、钱书勤、张朋银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于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汇民粮棉油专业合作社撤回对被告张朋坤、钱尊凤、钱书勤、张朋银的诉讼。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贺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