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商初字第1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汇民粮棉油专业合作社与张朋坤、钱尊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汇民粮棉油专业合作社,张朋坤,钱尊凤,钱书勤,张朋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1455号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汇民粮棉油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郭海广,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丁锋。被告:张朋坤,农民。被告:钱尊凤,农民。被告:钱书勤,农民。被告:张朋银,农民。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聊城农商银行)与被告张朋坤、钱尊凤、钱书勤、张朋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朋坤、钱尊凤、钱书勤、张朋银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于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汇民粮棉油专业合作社撤回对被告张朋坤、钱尊凤、钱书勤、张朋银的诉讼。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贺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