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蓬法立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林财柏与李伟昌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财柏,李伟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立保字第116-1号申请人:林财柏,男,195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申请人:李伟昌,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恩平市。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或者扣押上述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000000元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责令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本案诉讼顺利进行和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得到全部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伟昌总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其中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此后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得超过前述期限,以查封、冻结、扣押财产清单正本标注的时间起算。申请人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前1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已保全的财产将自动解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莫少彬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温筱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