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吉前民初字第1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张 某 某 与 王 某 某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确 认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前民初字第1436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张某某诉称:2014年1月4日,王某某以王德财名义与我签订树地转让合同,王某某将其在前郭县额如乡上格斯户村承包的四块林地共4.5公顷转包给我,转包费3万元,但因王某某去向不明,导致我无法更名,现具文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我与王某某签订的树地转包合同合法有效。本院认为:因本案张某某不能提供王某某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广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海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