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213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鑫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路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