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法执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尉洪园与田德宇、陈淑娟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尉洪园,田德宇,陈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敖法执字第515号申请人尉洪园,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新惠镇。被执行人田德宇,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牛古吐乡。被执行人陈淑娟,女,汉族,农民,住敖汉旗牛古吐乡。尉洪园与田德宇、陈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敖民初字第6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田德宇、陈淑娟下落不明且现无可执行财产,申请人尉洪园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敖民初字第6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咏君审判员 杨艳春审判员 肖海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志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