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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中行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李忠望与岳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望,岳阳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岳中行初字第46号原告李忠望。被告岳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城关镇东方路99号。法定代表人张中于,县长。委托代理人毛冬平,湖南微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忠望诉被告岳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忠望以其起诉缺乏相关证据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忠望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忠望负担。审 判 长  廖细元审 判 员  江 婷代理审判员  傅美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颜 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