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3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某为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初字第3998号原告:陈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全林,男,汉族,系青岛黄岛理务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女,汉族,农民。原告陈某为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全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2年12月5日登记结婚。1994年9月9日生一女孩,取名陈某某。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直不好。自2004年起,被告经常无故离家出走,2012年10月份后离家至今杳无音信。被告的行为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原、被告无财产争议。被告刘某未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本院开庭审理查明:原告主张,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2年12月5日登记结婚。1994年9月9日生一女孩,取名陈某某。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直不好。自2004年起,被告经常无故离家出走,2012年10月份后离家至今杳无音信,原告从此再也没有见到被告。被告刘某户籍所在地的青岛市黄岛区大村镇潘庄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载明刘某自2012年10月份离家后至今下落不明。被告刘某娘家所在的青岛市黄岛区大村镇范家沟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载明自2012年起未在该村居住,已长期未回家。原告认为被告离家后双方已经分居多年,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起诉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30日向被告刘某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公告期满后,被告未到庭。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明、户口薄、村委会证明在案佐证,经本院开庭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相关心、相互支持,虽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但自被告2012年10月份离家出走至今原、被告分居至今已近3年时间,期间,被告杳无音信,对家庭缺少照顾,原、被告之间亦缺乏感情交流,无法履行夫妻义务,致使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且离婚态度坚决,足以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离婚之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茂太人民陪审员 赵开金人民陪审员 冯焕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