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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民二初字第002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吴霖与汪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霖,汪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二初字第00228-1号原告:吴霖,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汪云,女,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霖诉被告汪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霖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汪云所购买的位于六安市金安区中店乡南乡村兴茂·悠然南山房屋。本院认为:原告吴霖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汪云所购买的位于六安市金安区中店乡南乡村兴茂·悠然南山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石允龙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文士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许 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