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催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山东阳光颜料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阳光颜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催字第00007号申请人:山东阳光颜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组织机构代码为:××。法定代表人:于宪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宗利,公司员工。申请人山东阳光颜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日期贰零壹伍年零壹月零贰拾日,汇票号码32000051/21491129,票面金额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出票人宁国市聚福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安徽省剑南商贸有限公司,持票人山东阳光颜料有限公司,付款行宁国民生村镇银行,汇票到期日贰零壹伍年零柒月零贰拾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阳光颜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陈 胜审判员 凤良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俞宏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