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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民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永刚、李红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永刚,李红燕,李海强,刘元元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民初字第741号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英贤,该社理事长被告:杨永刚。被告:李红燕。被告:李海强。被告:刘元元。本院在审理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永刚、李红燕、李海强、刘元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王玉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谢俊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