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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邢台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范丽敏、冯景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范丽敏,冯景印,张世平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983号原告邢台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邢台市。法定代表人王增记,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齐荣强,该单位职工。被告范丽敏。被告冯景印。被告张世平。本院在受理原告邢台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范丽敏、冯景印、张世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后,原告邢台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冯景印、张世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回对冯景印、张世平的起诉。审 判 长 韩 鑫代理审判员 吕 军人民陪审员 张冬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袁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