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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2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萍与沈阳市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萍,沈阳市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2277号原告:王萍,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高明,系辽宁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伟,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萍诉被告沈阳市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日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95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莹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