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3民初1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晋州市东华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靳占田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州市东华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靳占田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83民初1995号原告晋州市东华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庞村,法定代表人游敬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春梅,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靳占田。原告晋州市东华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靳占田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龚登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春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靳占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12月1日被告为了经营方便将自己购买的运输车辆挂靠在原告公司名下,登记牌照号为冀A×××××、冀A×××××挂。2015年石家庄市开展清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活动,要求各运输公司在2015年7月前将挂靠危货运输车辆全部清理完毕。事后,原告与被告协商解除挂靠协议未果。现要求原被告解除《汽车挂靠服务协议》,被告停止使用原告公司名义经营,将挂靠车辆冀A×××××冀A×××××挂变更登记在被告名下,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靳占田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4月28日被告为了经营方便将自己购买的运输车辆挂靠在原告公司名下,登记牌照号为冀A×××××、冀A×××××挂。2014年12月1日续签了《汽车挂靠服务协议》。2015年石家庄市开展清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活动,石家庄市运输管理处下发石运管(2015)18号通知,要求各运输公司在2015年7月前将挂靠危货运输车辆全部清理完毕。事后,原告与被告协商解除挂靠协议未果,原告起诉到本院。以上事实有《汽车挂靠服务协议》、车辆登记证书、石家庄市运输管理处石运管(2015)18号通知证实。本院认为,为了危险品运输管理安全,石家庄市运输管理处下发石运管(2015)18号通知,转发了河北省交通运输厅下发《全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活动方案》通知,要求2015年7月前将挂靠危货运输车辆全部清理完毕。据此,因原被告是危险货物运输挂靠,符合通知精神,应予解除挂靠合同。故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被告未到庭应诉,如解除合同后,被告认为原告有返还财务的内容,可以另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晋州市东华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靳占田于2014年12月1日签订的《汽车挂靠服务协议》。二、被告停止使用原告名义经营,原告将挂靠车辆冀A×××××冀A×××××挂变更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在变更登记时被告应积极配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龚登水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茹亚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