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刘丹与鄂州市寿昌大道土著时代餐厅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949号原告:刘丹。委托代理人:周庆,湖北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鄂州市寿昌大道土著时代餐厅,住所地:鄂州市寿昌大道。经营者:万丹莉。委托代理人:张辉,(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丹诉被告鄂州市寿昌大道土著时代餐厅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刘丹负担。审判员杨光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皮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