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473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某乙,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黄某。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徐扬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呙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