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夹江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刘志刚申请执行泉州市广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刚,泉州市广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夹江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刚,男,住四川身夹江县青州乡。被执行人:泉州市广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千福,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刘志刚申请执行泉州市广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5)夹江执字23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标的额为3万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5)夹江执字232号民事调解书已自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丽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