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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蔡元杰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南部县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蔡元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54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部县。法定代表人蔡永林。被执行人蔡元杰,男,生于1972年6月23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1262号民事调解决书,于2015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蔡元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蔡元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蔡元杰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蔡元杰与四川省南部县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南部支行设立的监管账户的资金实为被执行人蔡元杰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蔡元杰在中国工商银行南部支行的银行存款545322.2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菊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小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