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伟与尚殿生、尚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尚殿生,尚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420号申请执行人刘伟,女,1978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尚殿生,男,1968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农场开发区。被执行人尚宏伟,男,25岁,汉族,农民。刘伟与尚殿生、尚宏伟买卖合同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的(2014)双双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尚殿生、尚宏伟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刘伟水稻款20000元,并自2010年11月10日起按月利息1.5%给付利息款,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二被执行人外出打工,具体地址不详,在本地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在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42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玉福审 判 员 郭 春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付俊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