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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皇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刘志毅与臧义刚、富田贤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毅,臧义刚,富田贤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皇民初字第379号原告刘志毅。被告臧义刚。被告富田贤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胜利东街228号。负责人李东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伟,山东普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毅与被告臧义刚、富田贤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志毅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韶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玉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