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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民初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易兰与滕叶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易兰,滕叶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1189号原告:王易兰。被告:滕叶,(身份证号331081198703130023)。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易兰诉被告滕叶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易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金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韩瑞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