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初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925号原告:张某。被告: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经法院调解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蔡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