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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赵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华刑初字第7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甲,男,1986年5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华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家住福建省华安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21日被华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公刑诉(201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安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洪宝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12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到××家具城兴众台球室打麻将。期间,被告人赵某甲因被害人黄某对其说脏话而发生口角,遂用左拳头打了被害人黄某的脸部一拳,致被害人黄某双侧鼻骨、右侧上颌骨额突、鼻中隔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5年1月18日被告人赵某甲经华安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2015年3月15日,被告人赵某甲在华安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的调解下,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医药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62000元及支付一张写有人民币2万元的欠条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另查明,被告人赵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华安县司法局受本院委托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建议对被告人赵某甲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人陈某、赵某乙的证言、赔偿调解书、谅解书、收条、欠条、华安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华安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具有如下量刑情节:被告人赵某甲经民警电话传唤而自动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与被害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依法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意见,依法有据,可以采纳。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司法行政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对被告人黄敏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文翊人民陪审员  黄雅燕人民陪审员  罗 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肖俊冰附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