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执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唐润姑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润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唐润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安新北路**号。本院在执行唐润姑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在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前已履行了义务,申请人唐润姑于2015年7月30日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桂市民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传松审 判 员 卢志平代理审判员 蒋金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唐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