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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3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张英邦与松花江镇鲍家村村民委员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英邦,德惠市松花江镇鲍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744号原告张英邦,住德惠市。被告德惠市松花江镇鲍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德惠市松花江镇鲍家村。法定代表人张连邦,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英邦与被告德惠市松花江镇鲍家村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英邦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德惠市松花江镇鲍家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英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0元,返还原告87.50元,余款87.50元由原告负担;邮寄费7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景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