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埠民初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陆功与靳芝龙、吕良彬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功,靳芝龙,吕良彬,刘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埠民初字第00408号原告陆功。委托代理人王宇,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靳芝龙。被告吕良彬。被告刘雷。原告陆功诉被告靳芝龙、吕良彬、刘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我院无管辖权,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功对被告靳芝龙、吕良彬、刘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3000元,退还给原告陆功。审 判 长 毛晓梅代理审判员 臧 委人民陪审员 徐遵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倩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