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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埠民初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陆功与靳芝龙、吕良彬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功,靳芝龙,吕良彬,刘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埠民初字第00408号原告陆功。委托代理人王宇,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靳芝龙。被告吕良彬。被告刘雷。原告陆功诉被告靳芝龙、吕良彬、刘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我院无管辖权,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功对被告靳芝龙、吕良彬、刘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3000元,退还给原告陆功。审 判 长  毛晓梅代理审判员  臧 委人民陪审员  徐遵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倩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