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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1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马迪诉郑德雨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迪,郑德雨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433号原告马迪,女,198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九台市卡伦镇魏家村6组,公民身份号码220181198903111221。被告郑德雨,男,1975年7月1日出生,现住吉林省扶余县陶赖昭镇街道三委,公民身份证号码222303197507013418。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迪诉被告郑德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迪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周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