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长民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鲍某某、冯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鲍某某,冯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长民初字第00105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被告鲍某某,女,汉族。被告冯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鲍某某、冯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常 赟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人民陪审员 刘东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