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二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徐新安与关二根为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新安,关二根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二初字第00104号原告徐新安,男,1957年5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张国胜。被告关二根,男,1967年12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原丽珍,河南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新安与被告关二根为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新安于2015年8月3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新安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新安撤回对被告关二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新安负担。审判长 李巍巍审判员 韩丹丹陪审员 陈伟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浩宇 微信公众号“”